解讀!《辦公建筑設計標準》
1總則
1.0.1為保證辦公建筑的設計質量,使其符合安全、衛生、適用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0.1 本規范是在《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89(以下簡稱原規范)的基礎上修訂的,為保證辦公建筑符合功能、安全、衛生、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闡明本規范的修訂目的,作本條規定。
原規范自1990年實施以來,對于指導我國辦公建筑設計工作,提高設計質量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原規范一些條文已不適應當前提高辦公建筑設計質量的要求。國家已制定了新的辦公用房建筑標準,與此相適應,原規范也應修改不適應的條文,補充各專業新的內容。同時為了加強立法,使本規范具有強制性法規的性質,增加了執行規范的保證措施,使其成為綜合性的設計法規,規定了設計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實施后必將進一步保證辦公建筑的設計質量。
1.0.2本規范適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辦公建筑的設計。
1.0.2 為了明確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特作本條規定。辦公建筑因使用性質、單元平面組合、使用對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類型。改革開放以來,辦公建筑不再是單一辦理行政事務的行政性辦公建筑,近年來,供商業(包括外貿)、金融、保險等各類公司、企業、經濟集團從事商務活動的辦公建筑層出不窮。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種多樣,但一個規范很難涵蓋,經與有關主管部門商討,并在調研中大多數設計單位認為,適用范圍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辦公建筑。
公寓式辦公樓、酒店式辦公樓除參照本規范執行外,還需執行住宅設計規范和旅館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條文。
1.0.3辦公建筑設計應依據使用要求分類,并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1.0.3 目前國內部分國家行業標準,對本行業的建筑類型的分級、分類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為規范辦公建筑的設計,特設本條文。
辦公建筑的分類主要依據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條文對辦公建筑的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級作了相應的規定。
對條文中所指“特別重要的辦公建筑”,可以理解為:國家級行政辦公建筑,部省級行政辦公建筑,重要的金融、電力調度、廣播電視、通信樞紐等辦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該結構體系的最大適用高度的超高層辦公建筑。
1.0.4辦公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辦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筑物。
2.0.2公寓式辦公樓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統一物業管理,根據使用要求,可由一種或數種平面單元組成。單元內設有辦公、會客空間和臥室、廚房和廁所等房間的辦公樓。
2,0.3酒店式辦公樓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務和管理的辦公樓。
2.0.4綜合樓multiple-use building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
2.0.5商務寫字樓business office building在統一的物業管理下,以商務為主,由一種或數種單元辦公平面組成的租賃辦公建筑。
2.0.6開放式辦公室open office space靈活隔斷的大空間辦公空間形式。
2.0.7半開放式辦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由開放辦公室和單間辦公室組合而形成的辦公空間形式。
2.0.8單元式辦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間、辦公空間、專用衛生間以及服務空間等組成的相對獨立的辦公空間形式。
2.0.9單間式辦公office space in singler moclule一個開間(亦可以幾個開間)和以一個進深為尺度而隔成的獨立辦公空間形式。
3基地和總平面
3.1基地
3.1.1辦公建筑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的要求。
3.1.1 辦公建筑基地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城市規劃和公共建筑布局的要求,因為已經批準實施的城市規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規劃內容中已對城市交通、市政、環境和城市發展等重大因素作了周密的分析和考慮,尤其是當前有一些主要辦公建筑大都體量較大,裝飾標準較高,對城市面貌有一定影響,故其基地的選擇應服從總體規劃要求,由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考慮基地問題。
3,1.2辦公建筑基地宜選在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有利、市政設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2 辦公建筑基地不僅要有一個適宜的環境,而且還要求交通方便,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于辦公人員上下班和對外聯系。隨著人們對地震、水患等各種自然災害的深入認識,辦公建筑基地應綜合各種因素,周密考慮,選擇自然條件較為有利的地段。
3.1.3辦公建筑基地與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和產生噪聲、塵煙、散發有害氣體等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有關標準的規定。
3.1.3 環境污染已成為目前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國家對此十分重視,已頒布了多項法規。辦公建筑是人流集中,各類重要檔案資料較多,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單位,不允許發生爆炸或受到有害氣體、粉塵的污染。因此,基地的選擇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和易爆易燃場所,按照有關法規,滿足防護距離的要求。
3.2總平面
3.2.1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布局、功能分區明確、節約用地、交通組織順暢,并應滿足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指標。
3.2.1 功能分區合理,是總平面布置的一項基本原則。通過合理布局,使辦公建筑與相鄰的其他建筑有必要的間距,并具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近幾年來辦公建筑機動車輛有較大增加。因此,安排好各種出入口和場地內部的交通組織也是總平面布置的主要內容之一,做到人、車分流,交通流暢,道路布置便于人員進出。
3.2.2總平面布置應進行環境和綠化設計。綠化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3.2.2 提高環境質量,重視綠化已成為當前辦公建筑設計一項重要工作,綠化環境已不是可有可無的事。應該根據基地情況、辦公建筑性質和所在地區的氣候特點做好綠化設計,其綠地覆蓋率應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綠化布局和樹種選擇應有利于美化環境、凈化空氣和阻隔噪聲,創造安靜、衛生的良好環境。
本條還增加綠化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防止植物根系影響建筑物安全和構筑物妨礙樹木花草生長。本條與原規范2.2.1條內容基本一致。
3.2.3當辦公建筑與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內或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滿足辦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分區明確,宜設置單獨出人口。
3.2.3 本條與原規范2.2.2條基本相同。辦公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塊基地內,為滿足辦公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暢順和環境的要求,必須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區,并宜有單獨出入口。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辦公建筑外,商務寫字樓的趨勢使高層辦公建筑向多功能、綜合性發展。高層辦公建筑一般設有裙房,在裙房內設置商場、餐飲、文化娛樂和金融、旅游、電信等各類營業廳。還有如公寓式辦公樓和酒店式辦公樓,它們有可能與公寓和酒店合建在同一幢樓內的某些層面或區域中。以上這些辦公建筑內容多,功能雜,消防疏散和設備機房都需在同一幢樓內解決。為合理安排它們之間的關系,避免互相干擾,有利于安全疏散,方便辦公人員上下班,本條主要規定辦公樓與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時,總平面布置中辦公用房應與裙房商場、餐飲、文化娛樂和各類營業廳等分別設置獨自出入口。與公寓、酒店等同在一幢樓內的辦公區域,其辦公人員要求獨立設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難,因此條文中作宜獨立設置的規定。
3.2.4總平面應合理布置設備用房、附屬設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鍋爐房、廚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貨物及垃圾等物品的運輸應設有單獨通道和出入口。
3.2.4 調查中,發現許多單位在總平面布置中沒有安排好廚房、鍋爐房、變配電間等附屬設施的位置,造成交通流線混亂,尤其是一些改建、擴建的辦公建筑,防火、衛生防護要求得不到滿足,故特列出本條予以強調。
3.2.5基地內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庫)。
3.2.5 目前我國大中城市機動車數量迅猛增加,停車難的問題甚為突出,尤其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停車場地問題亟待解決。無論何種辦公建筑,在基地中必須考慮汽車停放場地(庫),并按當地的實際情況酌情考慮非機動車的停放場地(庫)。北京、上海、廣州、杭州、昆明等城市,有關部門已明確規定,凡建設大中型建筑時都必須配建停車場(庫),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實施、同時交付使用。關于停車數量和位置的要求,因每一城市和地區情況不同,條文中要求設計時應根據該城市或地區已有的地方法規或統一規劃執行。停車場地(庫)最好將內部使用和外部使用的場所分開設置。有條件時汽車停車可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一些用地緊張的大中城市,為節約用地,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
3.2.6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有關規定。
3.2.6 新增條文。為滿足老年人、傷殘人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們參與各類社會活動和進行業務聯系,并體現社會文明和社會對傷殘人的關心,故總平面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必須執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
4建筑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辦公建筑應根據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與標準的不同,確定各類用房。辦公建筑由辦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
4.1.1 隨著經濟發展,我國辦公建筑的使用性質、管理模式、建設規模和標準發生了巨大變化,各種形式的辦公建筑層出不窮。以前主要是行政辦公建筑,而現在有商務寫字樓、公寓式辦公樓、酒店式辦公樓和綜合樓等不同形式的辦公建筑,因此辦公建筑所組成的各類用房也有所不同,一般由辦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
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家計委文件”)中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目前新型的辦公建筑中服務用房增加很多新內容,故本規范將“國家計委文件”中的公共服務用房分為兩類:公共用房和服務用房。而“國家計委文件”中附屬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汽車庫等,是指在主體建筑之外的獨立建筑,但目前國內很多寫字樓、辦公樓都將食堂(餐廳)、汽車庫結合到主樓中統一設計,因此本規范將它們歸入服務用房中比較合適。
4.1.2辦公建筑應根據使用要求、用地條件、結構選型等情況按建筑模數選擇開間和進深,合理確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積系數,并宜留有發展余地。
4.1.2 辦公建筑(尤其是高層和超高層建筑)的標準層建筑平面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還要有很好的經濟性。因此,除選擇好開間和進深外,還應提高平面的使用面積系數(K值)?!皣矣嬑募敝幸幎ǎ骸稗k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筑不應低于60%,高層建筑不應低于57%”。
4.1.3五層及五層以上辦公建筑應設電梯。
4.1.3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為了提高辦公工作效率和體現對人的關懷,原規范規定:“六層及六層以上辦公建筑應設電梯”已不能適應當前辦公建筑現代化發展要求,故改為“五層及五層以上辦公建筑應設電梯”?!皣矣嬑募敝幸惨幎ā靶陆ǖ奈鍖蛹拔鍖右陨系母骷夵h政機關辦公建筑應設置電梯”。
4.1.4電梯數量應滿足使用要求,按辦公建筑面積每5000m2至少設置1臺。超高層辦公建筑的乘客電梯應分層分區???。
4.1.4 調查中,發現各地很多辦公建筑的電梯數量嚴重不足,造成上、下班時間擁擠不堪,并影響辦公工作效率。故對電梯的數量作了規定,根據2003年版《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中對電梯數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文見表1:
表1中,建筑標準分為四級,我國經濟發展很快,對辦公建筑要求也越來越高,采用“常用級”作為最低限是合適的,故本條規定電梯數量一般應按辦公建筑面積每5000m2設一臺,此處“辦公建筑面積”是指電梯所服務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裙房中商場、營業廳等面積。如果消防電梯或服務電梯是獨立設置,那么該電梯無法與其他電梯共同發揮作用,故不能計算在電梯數量內,反之,可以計算在內。電梯載重量建議選擇1000kg和大于1000kg,因辦公建筑上下班人流較為集中,大容量電梯能較好解決這個問題。電梯速度建議采用1.60m/s以上,大型高層或超高層辦公建筑應采用中速或高速電梯。
4.1.5辦公建筑的體形設計不宜有過多的凹凸與錯落,外圍護結構熱衛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中有關節能的要求。
4.1.6辦公建筑的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1底層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層及超高層辦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墻時應設有清潔設施,并必須有可開啟部分,或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3外窗不宜過大,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窗面積的30%,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水密性和保溫隔熱性能,滿足節能要求。全空調的辦公建筑外窗開啟面積應滿足火災排煙和自然通風要求。
4.1.6 第1款至第3款對原條文作了補充,增加了窗節能方面的要求。條文中提出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窗面積30%的數值,主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2005第4.2.8條提出的。
4.1.7辦公建筑的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洞口寬度不應小于1.00m,高度不應小于2.10m;
2機要辦公室、財務辦公室、重要檔案庫、貴重儀表間和計算機私心的門應采取防盜措施,室內宜設防盜報警裝置。
4.1.7 第2款:增加計算機中心機房門的防盜要求。因為計算機中心機房是整個辦公建筑的核心部分,尤其是銀行、證券公司、稅務、海關等的計算機房更是要害部門。同時計算機中心機房的門還應考慮防火要求。
4.1.8辦公建筑的門廳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廳內可附設傳達、收發、會客、服務、問訊、展示等功能房間(場所)。根據使用要求也可設商務中心、咖啡廳、警衛室、衣帽間、電話間等。
2樓梯、電梯廳宜與門廳鄰近,并應滿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3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門廳應設門斗或其他防寒設施。
4有中庭空間的門廳應組織好人流交通,并應滿足現行國家防火規范規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8 第1款:從目前和未來發展來看,大型寫字樓、商務辦公樓和公寓式、酒店式辦公樓對門廳要求更高,在空間上有的設置了中庭,并增加了很多商務活動功能,如商業洽談、電話、傳真、郵政、銀行、預訂機票等,因此在本條中增加“商務中心、咖啡廳”等相關內容。
第4款:增加門廳的中庭空間設計的基本要求。
4.1.9辦公建筑的走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寬度應滿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凈寬應符合表4.1.9的規定:
注;高層內筒結構的回廊式走道凈寬最小值同單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兩級踏步時,不應設置臺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9 第1款:增加“走道寬度應滿足防火疏散要求”。
表4.1.9中雙面布房走道凈寬(走道長度≤40m)改為1.50m(原條文為1.40m)。
4.1.10辦公建筑的樓地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辦公室使用要求,開放式辦公室的樓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設弱電和強電插座;
2大中型計算機房的樓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靜電地板。
4.1.10 當前辦公建筑中大量出現“開放式辦公室”和“低隔斷寫字間”,各種弱電和強電插座無法埋設在辦公桌附近,必須考慮在地面內埋設管線和插座,通常采用網絡地板綜合布線。
大中型的計算機房大量的管線應在地下鋪設,地面做成架空層有利于管線安裝,并利用架空層作為空調風管,這樣能更好地滿足大型計算機房設備使用要求。
4.1.11根據辦公建筑分類,辦公室的凈高應滿足:一類辦公建筑不應低于2.70m;二類辦公建筑不應低于2.60m;三類辦公建筑不應低于2.50m。辦公建筑的走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貯藏間凈高不應低于2.00m。
4.1.11 辦公建筑的室內凈高是指有中央空調的條件下,吊頂底的凈高要求。若無空調時,凈高應相應加大。原規范中規定走道凈高不應低于2.10m,現在看來不能滿足辦公建筑的需要,本條改為2.20m。
4.1.12辦公建筑應進行無障礙設計,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規定。
4.1.13特殊重要的辦公建筑主樓的正下方不宜設置地下汽車庫。
4.1.13 考慮到安全因素,特增加本條文。
4.2辦公室用房
4.2.1辦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辦公室和專用辦公室。專用辦公室宜包括設計繪圖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辦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辦公室宜有避免西曬和眩光的措施。
4.2.2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日照均有差異,因此本條對朝向的問題不作一概而論,只要求根據當地氣候等自然條件和能源、經濟、衛生環境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辦公室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風。
地下室比較潮濕(尤其在南方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區),自然通風不好,采光條件差,長期使用對人體健康不利。因此本條規定除少量的物業管理人員辦公室外,辦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但對有較好的機械通風措施和人工采光的特殊建筑,本條不作嚴格規定。
半地下室有對外開放窗戶井,但也應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風防潮措施后才能布置辦公用房。
4.2.3普通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設計成單間式辦公室、開放式辦公室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特殊需要可設計成單元式辦公室、公寓式辦公室或酒店式辦公室。
2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在布置吊頂上的通風口、照明、防火設施等時,宜為自行分隔或裝修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工程宜設計成模塊式吊頂。
3使用燃氣的公寓式辦公樓的廚房應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風;電炊式廚房如無條件直接對外采光通風,應有機械通風措施,并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4酒店式辦公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的相應規定。
5帶有獨立衛生間的單元式辦公室和公寓式辦公室的衛生間宜直接對外通風采光,條件不允許時,應有機械通風措施。
6機要部門辦公室應相對集中,與其他部門宜適當分隔。
7值班辦公室可根據使用需要設置;設有夜間值班室時,宜設專用衛生間。
8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m2,單間辦公室凈面積不應小于10 m2。
4.2.3 第1款:據對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貿易、商業性開發以及小型公司的辦公空間調查,將普通辦公室按其辦公空間形式歸納成單間式辦公、開放式辦公、半開放式辦公、單元式辦公、公寓式辦公和酒店式辦公六種形式。
第2款:商業開發性質的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由于業主的性質與規模的不同,對面積的要求和平面的布置有很大的差別。為適應業主對平面靈活性的要求,減少二次裝修中不必要的浪費,建議在吊頂布置上,將空調風口、燈具、火災自動報警及自動滅火噴水等按其各自規范要求容納在一個模塊中,業主可根據自己的平面布局及面積要求,按模塊劃分不同的空間,以滿足各自的要求。
第3款:由于公寓式辦公室具備了居住建筑的部分特征,因此在廚房、衛生間的設置上作了相應規定。
第5款:單元式辦公室一般空間較小,通風條件相對較差,因此在衛生間的設置上作了相應規定。
第8款:每人最小使用面積定額及單間辦公室凈面積要求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4.2.4專用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繪圖室宜采用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空間,并用靈活隔斷、家具等進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實驗室)宜采用單間式,自然科學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關的實驗室;
2設計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 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m2。
4.2.4 第1款:設計部門辦公室往往以專業組或工程設計組為單位配置,小組內信息溝通較多,有的設計部門以室(所)為辦公單位,小組為其構成單元,小組間的聯系也較頻繁。因此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比較適合設計繪圖室的使用要求。研究部門對辦公室的要求有其特殊性,為便于思考,希望人少、安靜,因此單間式辦公室比較適合(實驗室有較大房間,但實驗室不屬本規范的內容)。
第2款:提出設計繪圖室和研究工作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4.3公共用房
4.3.1公共用房宜包括會議室、對外辦事廳、接待室、陳列室、公用廁所、開水間等。
4.3.2會議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需要可分設中、小會議室和大會議室,
2中、小會議室可分散布置小會議室使用面積宜為30 m2,中會議室使用面積宜為60 m2。中小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于1.80 m2,無會議桌的不應小于0.80 m2。
3大會議室應根據使用人數和桌椅設置情況確定使用面積,平面長寬比不宜大于2S,宜有擴聲、放映、多媒體、投影、燈光控制等設施,并應有隔聲、吸聲和外窗遮光措施;大會議室所在層數、面積和安全出口的設置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范的要求。
4會議室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貯藏及服務空間。
4.3.2 第2款:會議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第3款:大會議室情況比較復雜,不提面積指標。對有某些其他使用要求的會議室(電話、電視會議、學術報告廳、多功能廳和高級大會議室),條文中提出隔聲、吸聲、遮光、平面長寬比等設計要求,主要為了保證聽覺和視覺的需要。
第4款:大會議室常常有多功能用途,因此應設臨時放置桌椅、茶具等的貯藏和服務性空間。
4.3.3對外辦事大廳宜靠近出入口或單獨分開設置,并與內部辦公人員出入口分開。
4.3.3 近年來,政府部門為方便群眾,將對外服務的部門集中在一個對外辦事大廳中,這是提高辦公效率的一種趨勢,因此增加此條款。
對外辦事大廳可設在辦公建筑內,也可作為獨立建筑存在。其出入口宜與內部辦公人員出入口分設。規模較大的對外辦事大廳,可為對外辦事大廳設置配套性功能用房。
4.3.4接待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需要和使用要求設置接待室專用接待室應靠近使用部門。行政辦公建筑的群眾來訪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與主體建筑分開單獨設置。
2宜設置專用茶具室、洗消室、衛生間和貯藏空間等。
4.3.4 接待室由各部門根據使用需要而定。有些出租寫字樓集中設幾間接待室或間隔幾層設一間接待室,供各租賃單位隨時使用。另外接待室的面積大小和裝修標準根據接待對象和規格而定,一些高級接待室往往附有專用衛生間等。
4.3.5陳列室應根據需要和使用要求設置。專用陳列室應對陳列效果進行照明設計,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設遮光設施。
4.3.6公用廁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外的公用廁所應設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設施。
2距離最遠上作點不應大于50m。
3應設前室公用廁所的門不宜直接開向辦公用房、門廳、電梯廳等主要公共空間。
4宜有天然采光、通風;條件不允許時,應有機械通風措施。衛生潔具數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規定。
注1每間廁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設坐式大便器。
2設有大會議室(廳)的樓層應相應增加廁位。
4.3.6 第3款:公用廁所應設前室,除設置洗手盆供盥洗外,還能使廁所不致直接暴露在外,阻擋視線和臭氣外溢。有些男女廁所在入口處有一緩沖間(與走道等有一個過渡小間),在此情況下也可以不設前室而把洗手盆與廁所合設一間。
第5款:根據一些單位反映,年齡大的職工上廁所使用蹲坑較為困難,所以提出三只大便器以上者,其中一只宜設坐式大便器(或按適當比例配備)。如有些地區不習慣使用坐式大便器也可不設。
4.3.7開水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分層或分區設置;
2宜直接采光通風,條件不允許時應有機械通風措施.
3應設置洗滌池和地漏,并宜設洗滌、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設施。
4.4服務用房
4.4.1服務用房應包括一般性服務用房和技術性服務用房。一般性服務用房為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文秘室、汽車庫、非機動車庫、員工餐廳、衛生管理設施間等。技術性服務用房為電話總機房、計算機房、曬圖室等。
4.4.1 本條文主要是提示辦公建筑應根據需要可設置的一些服務用房。
4.4.2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據規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設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間,包括庫房、管理間、查閱間或閱覽室等;
2檔案室、資料室和書庫應采取防火、防潮、防塵、防蛀、防紫外線等措施地面應用不起塵、易清潔的面層,并有機械通風措施。
3檔案和資料查閱間、圖書閱覽室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
4.4.2 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等,其要求可塑性很大,應視規模與標準而變。存放人事、統計部門和重要機關的重要檔案與資料的庫房以及書刊多、面積大、要求高的科研單位圖書閱覽室,應分別按檔案館和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設計。
4.4.3文秘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文秘室,位置應靠近被服務部門。
2應設打字、復印、電傳等服務性空間。
4.4.4汽車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和現行行業標準甙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的要求。
2每輛停放面積應根據車型、建筑面積、結構形式與停車方式確定。
3設有電梯的辦公建筑,應至少有一臺電梯通至地下汽車庫。
4汽車庫內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車位的數量設置相應的值班室、管理辦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貯藏室、專用衛生間等輔助房間。
4.4.4 第3款:由于機動車輛逐漸增多,為方便駕乘人員順利到達辦公室,因此增加此條款。
4.4.5非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凈高不得低于2.00m。
2每輛停放面積宜為1.50 ~ 1.80m2。
3 300輛以上的非機動車地下停車庫,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出入口的寬度不應小于2.50m。
4應設置推行斜坡,斜坡寬度不應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 :5,坡長不宜超過6m;當坡長超過6m時,應設休息平臺。
4.4.5 參照及引用我國和日本建筑設計資料集,以及2003年版《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中停車場部分有關自行車設計數據。
4.4.6員工餐廳可根據建筑規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數確定使用面積,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64的有關規定。
4.4.6 新增條文。由于現代辦公的性質、節奏和工作時間的變化,一些辦公樓內都設置了為員工服務的餐廳,特增加本條文。
4.4.7衛生管理設施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每層設置垃圾收集間:
1)垃圾收集間應有不向鄰室對流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措施。
2)垃圾收集間宜靠近服務電梯間。
3)宜在底層或地下層設垃圾分級集中存放處,存放處應設沖洗排污設施,并有運出垃圾的專用通道。
2每層宜設清潔間,內設清掃工具存放空間和洗滌池,位置應靠近廁所間。
4.4.7 由于垃圾管道容易滋生蠅蟲,給辦公建筑空間環境造成污染,因此取消了原規范中有關垃圾管道的條款。
4.4.8技術性服務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話總機房、計算機房、曬圖室應根據工藝要求和選用機型進行建筑平面和相應室內空間設計;
2計算機網絡終端、小型文字處理機、臺式復印機以及碎紙機等辦公自動化設施可設置在辦公室內.
3供設計部門使用的曬圖室,宜由收發間、裁紙間、曬圖機房、裝訂間、底圖庫、曬圖紙庫、廢紙庫等組成。曬圖室宜布置在底層,采用氨氣熏圖的曬圖機房應設獨立的廢氣排出裝置和處理設施。底圖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4.2條第2款的規定。
4.4.8 第1款:電話總機房、計算機房、曬圖室是專用設備用房,其產品更新換代快,應按所選機型、工藝要求和專項(專業)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本規范不作詳細敘述。
第3款:無氨曬圖機的要求與本條不一致,應根據設備要求具體設計。
4.5設備用房
4.5.1辦公建筑設備用房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5.2動力機房宜靠近負荷中心設置,電子信息機房宜設置在低層部位。
4.5.3產生噪聲或振動的設備機房應采取消聲、隔聲和減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鄰辦公用房和會議室,也不宜布置在辦公用房和會議室的正上方。
4.5.4設備用房應留有能滿足最大設備安裝、檢修的進出口。
4.5.5設備用房、設備層的層高和垂直運輸交通應滿足設備安裝與維修的要求。
4.5.6有排水、沖洗要求的設備用房和設有給排水、熱力、空周管道的設備層以及超高層辦公建筑的敞開式避難層,應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雨水、燃氣、給排水管道等非電氣管道,不應穿越變配電間、弱電設備用房等有嚴格防水要求的電氣設備間。
4.5.8辦公建筑中的變配電所應避免與有酸、堿、粉塵、蒸汽、積水、噪聲嚴重的場所毗鄰,并不應直接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應直接設在廁所、浴室等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
4.5.9高層辦公建筑每層應設強電間,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m2,強電間應與電纜豎井毗鄰或合一設置。
4.5.10高層辦公建筑每層應設弱電交接間,其使用面積不應小干5m2。弱電交接間應與弱電井毗鄰或合一設置。
4.5.10 近年來辦公建筑智能化程度不斷提高,弱電設計內容越來越多,為了便于集中、安全地進行管理,高層辦公建筑每層應設弱電交接間,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12.3.2條的規定“交接間的面積不應小于5m2,如覆蓋的信息插座超過200個時,應適當增加面積”。
4.5.11弱電設備用房應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及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遠離強振源,并應避開強電磁場的干擾。
4.5.12弱電設備用房應防火、防水、防潮、防塵、防電磁干擾。其中計算機網絡中心、電話總機房地面應有防靜電措施。
4.5.11、4.5.12 為了保證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信息安全和計算機的使用壽命等,弱電機房位置應遠離產生粉塵、有害氣體、強振源等場所,避開強電磁場干擾。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時,應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附件:面積計算
本規范第4.2.3條第8款、第4.2.4條第2款和第4.3.2條第2款提出的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主要依據如下:
參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手冊,每人平均使用面積(常用面積定額)指標見表2(單位:m2/人):
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計投資(1999)2250號文。
最小使用面積計算:
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按“基本面積+輔助面積”兩部分組成?;久娣e為辦公(會議)桌椅[a]及相距間隔所占面積[b];輔助面積為辦公桌行距之間的走道面積[c]和輔助家具[d]以及必要的活動空間所需面積的分攤數[e](如其他交通、公用家具和開門位置所占的面積)。
1 辦公:
1)基本面積:
[a]常用三屜辦公桌:1.20×0.65(長×寬,單位m。下同)=0.78m2;
[b]相距間隔按建筑設計資料集規定(下同)1.20×0.80=0.96m2。
2)輔助面積:
[c]中間走道一半計(0.65+0.80)×1.2/2=0.87m2;
[d]常用櫥1.20×0.5=0.60m2;
[e]按0.80m2計;
合計:4.01m2。
2 設計繪圖室:
1)基本面積(標準單元繪圖桌面積):1.95×1.95=3.80m2。
2)輔助面積:
[c]中間走道一半計1.95×1.20/2=1.17m2;
[e]按1.0m2計;
合計:5.97m2。
3 研究工作室:
以辦公室3.50m2為基數另加常用櫥一只0.50m2和增加必要活動空間所需面積0.50m2,合計4.50m2。
4 會議室:
無會議桌的最小使用面積參照下列專項規范:
1)《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88觀眾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0.80m2;
2)《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38-99報告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0.80m2;
3)《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62(征求意見稿)會議室面積應按0.70m2/座計。
有會議桌的最小使用面積計算比較困難,以建筑設計資料集平面分析的下限數1.80m2為指標。
綜上各項分析,以最小使用面積計算為基礎,結合以常用開間和進深尺寸進行平面分析的數據,適當參考每人平面使用面積指標而得出辦公室、設計繪圖室、研究工作室和中、小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指標為:辦公室4m2,設計繪圖室6m2;研究工作室5m2;中、小會議室內有會議桌為1.80m2;無會議桌為0.80m2。
原規范第3.2.3條第5款規定單間辦公室凈面積不宜小于10m2。調查表明,目前單間辦公室凈面積大多為15~20m2,個別為14.40m2(3.60m×4m)和15.12m2(3.60m×4.20m),如果單間凈面積小于10m2,既不經濟,也不適用。
4.5.13辦公建筑中的鍋爐房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廢水、廢渣和有害氣體及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5防火設計
5.0.1辦公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等有關規定。
5.0.2辦公建筑的開放式、半開放式辦公室,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m。
5.0.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據調查,各地高層辦公建筑設計中,大量出現開放式、半開放式辦公室,這類房間面積大、人員集中、疏散距離遠,且易燃的家具、低隔斷很多,火災危險性較大。因此,參照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要求,對距離進行規定。
該條中“安全出口”是指房間開向疏散走道的出口。大空間辦公室內套小房間時,小房間的門不能算安全出口。因此,距離應從小房間的最遠點進行計算。
5.0.3綜合樓辦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5.0.3 在綜合樓內,除辦公部分之外常帶有對外營業的商場、餐廳、營業廳、舞廳和其他娛樂設施,這些地方往往人員較密集,如果它們的疏散樓梯和疏散出入口與辦公部分共用,在緊急情況下就會造成擁擠、堵塞,若是為商場營業專用的辦公室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5.0.4超高層辦公建筑的避難層(區)、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等設置應執行國家和專業部門的有關規定。
5.0.5機要室、檔案室和重要庫房等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樓板不應小于1.5h,并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室內環境
6.1一般規定
6.1.1辦公建筑除應滿足本規范采光、通風、保溫、隔熱、隔聲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內環境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1.2辦公建筑室內環境設計應執行節約能源的國策。
6.1.2 隨著經濟與科技的發展,辦公建筑如何為辦公人員提供高效率、舒適、安全、衛生的室內環境,如何提高辦公建筑物理環境、化學環境和心理環境的質量已日益受到社會的重視和關注。近年來,我國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規范和標準對辦公建筑的室內環境提出了新的標準。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且能源比較緊張的發展中國家,辦公建筑在滿足室內舒適度的同時,應注重節約能源。
6.2室內小氣候環境
6.2室內小氣候環境
6.2.1辦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類別的室內空調環境設計標準。其主要指標應符合本規范第7.2.2條的規定。
6.2.2室內空氣質量各項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的要求。
6.2.3辦公室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對流的窗戶、洞口,當有困難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6.2.3 由于人類活動和建筑裝飾材料所產生的室內空氣中的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總揮發性有機物、細菌、苯等污染物導致人們患上各種疾病,引起傳染病傳播。這些疾病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尤其是2003年SARS疫病的發生引起了全世界對空氣環境衛生前所未有的關注,建筑通風成了一條重要的設計原則。建筑通風主要指通過開設窗口、洞口,或通過機械方式通風換氣,保證辦公建筑各類用房均能達到規定的空氣質量。
6.2.4采用自然通風的辦公室,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6.2.4 辦公用房作為人們頻繁活動的工作空間,宜采用直接自然通風,其通風面積的最低值參照美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建筑法規的規定和國內專家的意見,普通可開啟窗的通風面積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于1/20。
6.2.5設有全空調的辦公建筑宜設吸煙室,吸煙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換氣設施。
6.2.6辦公建筑室內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所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度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
6.3室內光環境
6.3.1辦公室、會議室宜有天然采光,采光系數的標準值應符合表6.3.1的規定。
6.3.2采光標準可采用窗地面積比進行估算,其比值應符合表6.3.2的規定。
注:1計算條件:1)Ⅲ類光氣候區;2)普通玻璃單層鋁窗;3)其他條件下的窗地面積比應乘以相應的系數。
2側窗采光口離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部分不計人有效采光面積;
3側窗采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lm以上的外廊、陽臺等外部遮擋物時,其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口面積的70%計算。
6.3.1、6.3.2 辦公用房宜考慮天然采光。采光系數標準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執行。采光系數需進行計算,表6.3.2是為了方便建筑方案設計時對天然采光進行估算用。
6.3.3辦公室應進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陽光引起的眩光。
6.3.3 日照控制是指按不同的地域、季節和辦公樓的朝向,對直射陽光進行合理遮擋。其主要方式有室外設置遮陽板、窗玻璃采用各種形式的反射、節能玻璃、窗內安裝遮陽百葉及采用將可見光引進建筑物內等。
6.3.4辦公室照明應滿足辦公人員視覺生理要求,滿足工作的照度需要。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規范第7.3.4條的規定。
6.3.4 本規范制定的辦公建筑的照度標準比原規范有所提高。因為現代辦公建筑—般進深較大,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人工照明來創造良好的視覺環境。而且室內照度標準隨著時代和經濟狀況發展而提高,如美國的標準照度大約是日本的2倍,而我國的照度標準特別是公用場所的照度標準低于日本。表3為日本辦公樓室內照度標準。
注:1 主要工作面(沒有特別指定時為地板上0.85m)。走廊、室外等是指地板或地面。照度值為維持照度。
2 上表選自日本《建筑設計資料集成》/日本建筑學會編;重慶大學建筑城規學院譯/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6.3.5辦公室應有良好的照明質量,其照明的均勻度、眩光程度等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
6.4室內聲環境
6.4.1辦公建筑主要房間室內允許造聲級應符合表6.4.1的規定。
6.4.1 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本規范制定了辦公建筑主要房間室內允許噪聲等級(表6.4.1),此標準低于日本標準和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的推薦值,略高于我國旅館建筑中的辦公用房的現行標準。我國《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 118-88在旅館建筑中有如下規定(見表4):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聲學研究室的推薦值見表5:
日本建筑學會編制的日本室內噪聲的適用等級見表6:
注:選自日本《建筑設計資料集成》。
6.4.2辦公建筑圍護結構的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應符合表6.4.2的規定。
6.4.2 本規范制定的辦公建筑圍護結構的空氣聲隔聲標準略低于我國的住宅標準,與日本辦公建筑標準相仿(見表7、表8):
注:選自日本《建筑設計資料集成》。
注:摘自GBJ 118-88《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6.4.3對噪聲控制要求較高的辦公建筑應對附著于墻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
7建筑設備
7.1給水排水
7.1.1辦公建筑的生活用水水質及防污染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J94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有關規定。
7.1.1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2003中關于生活用水水質及防污染措施的要求已較詳盡,為避免贅述或遺漏,本次修訂刪除原條文在這方面的闡述。
7.1.2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可按表7.1.2確定。
7.1.2 隨著社會發展,辦公建筑的類型不斷增加,用水方式一般可以歸納為坐班制辦公、公寓式辦公和酒店式辦公。公寓式辦公用水量參照住宅,但使用時間可以少一些;酒店式辦公用水量與酒店相近。
7.1.3衛生器具進水管處的靜水壓不宜大干0.35MPa。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性能良好的產品。
7.1.3 本條文修訂著重考慮辦公建筑的節水要求。據了解,舒適水壓宜控制在0.20~0.30MPa的范圍內,但分區太多對系統設計和運行管理不利,所以系統凈水壓設計仍參照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2003中3.3章節的條文執行。
7.1.4辦公建筑如需設置熱水系統,可根據辦公性質選擇系統運行方式。坐班制辦公宜采用局部熱水供應,酒店式辦公宜采用集中熱水供應。
7.1.4 新增條文。由于坐班制辦公用水時間短的特點,采用局部加熱有利于節能和計量。酒店式辦公用水有一定持續性,采用集中熱水系統可節約一次性投資。公寓式辦公采用局部或集中熱水系統均可。
7.1.5辦公建筑的飲用水供應設施(包括開水和飲用凈水),應根據辦公性質和辦公人員的生活習慣設置。當采用管道直飲水系統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管道直飲水系統技術規程》CJ110的規定。
7.1.5 飲用水供應是較重要的課題。傳統的開水爐已不適應現代辦公建筑的多元化需要,設置中央管道直飲水(飲用凈水)系統的建筑日益增多,但根據辦公人員特別是坐班制辦公人員的用水有間歇性大的特點,系統的衛生和防污染要求很高。本條文對管道直飲水系統終端的保鮮和抑菌提出特別要求。由于循環系統很難做到支管循環,所以一方面應盡量縮短支管長度,另一方面建議采用更先進的措施,如終端抑菌器等設備?!氨ur”是要求支管在設定的時間間隔內無水流流動時,系統有定時自動機械循環或自動泄水的功能。由于直飲水系統在我國的發展尚屬起步階段,如何滿足終端飲水衛生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將會隨著辦公智能化系統和自動化儀表的發展而不斷完善,本條文只是提出保鮮的概念。
7.1.6飲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可按表7.1.6確定。
7.1.6 飲用水的用水定額參照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有關條文確定。但考慮到公寓式辦公有烹飪用水的需要,酒店式辦公用水時間較長,所以用水定額可適當增加。
7.1.7水泵應采用低噪聲產品。高層辦公建筑的給水加壓系統應有防水錘措施。
7.1.8檔案室、重要資料室、計算機網絡中心和曬圖室等服務用房如有給排水管道穿越,應采取嚴防漏水和結露的措施。
7.1.8 辦公服務用房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受潮引起的損失較大,在設計中應特別注意減少漏水和結露的可能性。
7.1.9辦公建筑中水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執行。
7.1.9 新增條文。隨著全球性水資源的匱乏,節約用水已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共識。我國缺水城市、缺水地區的建筑設置中水系統已不鮮見。但就辦公建筑而言,公寓式辦公建筑和酒店式辦公建筑設置中水系統在經濟上較合理;坐班制辦公因洗滌廢水量較小,投資中水系統所帶來的節能效益可能不明顯。因此辦公建筑是否設置應遵照當地有關部門的意見和規定。
7.2暖通空調
7.2.1根據辦公建筑的分類、規模及使用要求,宜設置集中采暖、集中空調或分散式空調,并應根據當地的能源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合理的供冷、供熱方式。
7.2.1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氣候條件及自然資源差異較大,對辦公樓設置采暖或空調系統的方式,應視實際情況確定,并應根據各地能使用的能源情況,可采用煤、油、燃氣、熱網或電,并經過經濟技術比較,來確定采暖或空調冷熱源的方式及使用能源的種類。
7.2.2根據辦公建筑分類,其室內主要空調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類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室內溫度:夏季應為24℃,冬季應為20℃;
室內相對濕度:夏季應小于或等于55%,冬季應大于或等于45%;
2)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應低于30ms;
3)室內風速應小于或等于0.20m/s;
4)室內空氣中含塵量應小于戌等于0.15m9/m3。
2二類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室內溫度:夏季應為26℃,冬季應為18℃.室內相對濕度;夏季應小于或等于60%,冬季應大于或等于30%;
2)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應低于30m3;
3)室內風速應小于或等于0.25m/s;
4)室內空氣含塵量應小于或等于0.15m9/m3。
三類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室內溫度:夏季應為27℃,冬季應為18℃~室內相對濕度:夏季應小于或等于65~,冬季不控制
2)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應低于30m3。
3)室內風速應小于或等于0.30m/s4)室內空氣含塵量應小于或等于0.15rng/ms。
7.2.2 原規范把辦公室分為一般辦公室和高級辦公室二類,其溫度、濕度、噪聲、新風量均不同。根據本規范辦公建筑的分類,將室內主要空調指標分為一類、二類、三類三個標準,規定了室內凈空高度、照度、溫度、濕度的不同要求。而在2003年3月1日實施的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8883-2002中,明確規定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小于30m3,空氣含塵量不大于0.15mg/m3,以及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不大于0.60mg/m3等指標,該標準明確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住宅和辦公樓。所以在本次修訂中把空氣質量的一些主要指標也寫進去,以提供一個環保、健康的工作環境。新風量直接關系到人體的新陳代謝和健康。經過SARS以后,人們對通風換氣和新風有了更深的認識和更高的要求。一般說來,新風量越大,室內的空氣越新鮮。但是送入室內的新風必須經過過濾、冷卻(或加熱)、除濕(或加濕)等處理過程,達到規定的清潔度和溫濕度。而新風的處理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送入室內新風越多,消耗的能量也越多,從節能的角度看,新風量又不能過大。原標準中一般辦公室新風的下限為20m3/h·p,低于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8883-2002規定的30m3/h·p。根據《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2005規定,辦公室的新風量統一規定為30m3/h·p,故本規范中三類辦公室的新風量統一取30m3/h·p。本規范中未列出的其他空氣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2002的相關規定。
7.2.3釆暖、空調系統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集中采暖、空調的辦公建筑,應根據用途、特點及使用時間等劃分系統;
2進深較大的區域,宜劃分為內區和外區,不同的朝向宜劃為獨立區域;
3全年使用空調的特殊房間如計算機房、電話機房、控制中心等,應設獨立的空調系統。
7.2.4釆暖、空調系統宜設置溫度、濕度自控裝置,對于獨立計費的辦公室應裝分戶計量裝置。
7.2.4 根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76號令“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計量裝置”的規定,辦公樓集中采暖、空調系統應設置溫度控制及分戶計量裝置,以達到節能的目的。
7.2.5辦公建筑宜設集中或分散的排風系統,辦公室的排風量不應大于新風量的90%,衛生間、吸煙室應保持負壓。
7.2.5 由于目前建筑門窗的密閉性較好,如辦公樓內僅設置新風系統而無排風系統,會造成室內正壓,新風送不進去,達不到設計規定的新風量。不少工程實踐證明,在設置新風系統的同時,設置排風系統,才能使通風換氣達到最佳效果,因此,本條文強調辦公樓要設置排風系統。
7.2.6辦公建筑不宜采用直接電熱式采暖供熱設備。
7.2.6 對于電力有富裕,電價又較便宜的地區,可采用電加熱設備采暖。但電力供應緊張的地區,不應采用這種方式采暖或供熱。直接用電加熱,無論從一次能效率,還是從能級利用來分析,絕對屬于能源的不合理使用,這是無可爭議的基本概念。從運行成本來分析,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在能采用燃氣、燃油的場所一般不宜采用電加熱直接供熱。
7.3建筑電氣
7.3.1辦公建筑負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類辦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50m的高層辦公建筑的重要設備及部位按一級負荷供電。
2二類辦公建筑和高度不超過50m的高層辦公建筑以及部、省級行政辦公建筑的重要設備和部位按二級負荷供電;
3三類辦公建筑和除一、二級負荷以外的用電設備及部位均按三級負荷供電。
7.3.1 電力負荷等級的劃分是決定建筑物供電方式的重要因素,對一、二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獨立供電,以保證供電可靠性。特殊的重要設備和部位還應配置UPS裝置,如計算機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重要設備及部位系指重要辦公室、會計室、總值班室、主要通道的照明、各種場所事故照明、消防電梯、消防排煙、正壓送風設施、緊急廣播、消防水泵、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設備消防等的電力設施,以及電話總機房、計算機房、變配電所、柴油發電機房等部位。
7.3.2辦公建筑的電源迸線處應設置明顯切斷裝置和計費裝置。用電量較大時應設置變配電所。
7.3.2 供電部門無法用低壓供電方式供電的辦公建筑,應設置用戶變配電所。為確保用電安全,用戶與供電部門應設置明顯斷開點。
7.3.3辦公建筑電氣管線應暗敷,管材及線槽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7.3.3 電氣管線暗敷是考慮辦公建筑的美觀、大方,保證用電安全,因此應采用非燃燒管材,包括阻燃型塑料管。但塑料管不能在吊頂內敷設,主要是考慮小動物對其破壞。對于導線與管材的選用還應符合現行國家防火規范及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但對于辦公樓內的設備用房可穿管明敷。
7.3.4辦公建筑的照度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甙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并符合表7.3.4辦公建筑照明標準值。
7.3.4 辦公建筑的照度標準比原條文有所提高,主要是考慮改善辦公室的工作環境。
7.3.5辦公建筑的照明應采用高效、節能的熒光燈及節能型光源,燈具應選用無眩光的燈具。
7.3.5 采用節能型光源是節能的一個措施。辦公室采用熒光燈,一方面光色接近于日光,顯色性好,另一方面節省能源。
7.3.6辦公建筑配電回路應將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開,插座回路應有防漏電保護措施。
7.3.6 插座和照明回路分開,不但減少相互影響,而且保障用電安全。目前辦公用電設備增多,插座數量、容量相應增加,原條文中規定標準間插座數量為2~3個,本次條文修改未作具體規定,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有關規定執行。插座回路安裝防漏電保護措施,原條文中未作規定,修改中明確規定應考慮防漏電保護措施,目的是保證用電設備和人身安全,特別對可移動電氣設備更為重要,同時與相應電氣規范一致。
7.3.7辦公建筑的防雷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二類防雷建筑物:
1)一類辦公建筑.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a的二類辦公建筑。
2二類防雷建筑物:
1)預計雷擊次數大干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0.06次/a的二類辦公建筑。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三類辦公建筑。
7.3.7 凡一類辦公建筑均應按二類防雷建筑物考慮。
7.3.8辦公建筑應有總等電位聯結。接地裝置采用聯合接地體時,接地電阻值應按設備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7.3.8 建筑物的總等電位聯結和局部等電位聯結,是保護接地的措施,涉及用電設備和人身安全。
7.3.9公寓式辦公樓和酒店式辦公樓內的衛生間應設局部等電位聯結。
7.3.9 強調在公寓式辦公樓和酒店式辦公樓內的衛生間設局部等電位措施,主要是因為該類型辦公樓內的衛生間有洗浴設備,因此按住宅和酒店要求執行此規范。
7.3.10辦公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火災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消防用電設備等電源與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防火規范的規定。
7.4建筑智能化
7.4.1辦公建筑智能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的規定。
7.4.1 為了明確辦公建筑智能化掌握的力度,本條文規定辦公建筑智能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執行。原因一:辦公建筑設計規范是作業規范,應服從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原因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已較為詳細寫明各系統的有關內容,完全能滿足辦公建筑設計的要求。
7.4.2辦公建筑應設有信息通信網絡系統,實現辦公自動化。
7.4.3信息通信網絡系統的布線應采用綜合布線系統,滿足語日、數據、圖像等信息傳輸要求。
7.4.3 綜合布線系統是信息通信網絡系統最優化的布線系統,它不但具有開放性、靈活性、實用性及可擴展功能,還具有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功能,能實現網絡系統的信息資源共享,同時具有局域網連接的能力,還能保障系統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措施,以滿足辦公自動化的數據、語音、圖像的傳輸及數據處理的使用。
7.4.4一類辦公建筑及高層辦公建筑宜設置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及安全防范系統。
7.4.4 樓宇的自動化管理系統(BA)應能滿足管理的需要。辦公建筑內的水、電、空調等設備多而分散,如采用分散管理和就地控制、監視和測量,工作量大、面廣。為了合理利用設備,節約能源,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安全防范系統的內容豐富,其主要子系統有:入侵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巡更系統、重要部位防盜等。這些內容可根據辦公建筑自行要求增減,具體配置必須遵照國家相關規范執行。
7.4.5辦公建筑內的大、中型會議室宜設擴聲、投影等音響、聲光系統。根據需要宜設同聲傳譯及電視電話會議的功能。
7.4.5 辦公建筑內的大、中型會議室,具有多功能特征,用途廣泛。調查中發現,較多會議室還用作員工培訓、健身、娛樂、休閑等場所,功能復雜。會議室內設置音控室、光控室,目的是提高擴聲、光控制能力及其他服務功能。
7.4.6有汽車庫的辦公建筑宜設置汽車庫管理系統。
7.4.6 有汽車庫的辦公建筑設置汽車庫管理系統是為了加強車庫管理,能做到對出入車輛實施監控、計費、防盜報警等功能。
7.4.7辦公建筑內弱電機房的設備供電電源采用UPS集中供電方式時,應有電源隔離和過電壓保護措施。
7.4.7 本條文是對計算機中心、電話總機房設置的供電電源的基本要求。
7.4.8具有電子信息系統的辦公建筑防雷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執行。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